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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錄丨全省法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

來源:甘肅發(fā)布 發(fā)布時間: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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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全省法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省法院副院長楊險峰,省婦聯(lián)副主席解暉,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蘆晨,共同介紹全省法院和婦聯(lián)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情況并發(fā)布典型案例。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

 

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fā)布處二級調研員、新聞發(fā)言人盧瑩主持新聞發(fā)布會

 

主持人 

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fā)布處二級調研員、新聞發(fā)言人 盧瑩

 

發(fā)布人 

省法院副院長  楊險峰 

省婦聯(lián)副主席  解暉 

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蘆晨


省法院副院長楊險峰

 

楊險峰:

 

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依法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懲治侵犯婦女兒童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使命。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撫養(yǎng)、繼承等家事案件數(shù)量逐年上升。2023年,全省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30多萬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60918件,占一審民商事案件近20%,家事案件是法院案由的主力軍,家事審判事關“小家”幸福和睦,關乎“大家”和諧穩(wěn)定。隨著時代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傳統(tǒng)婚姻家庭觀念正在經歷深刻變革和多元發(fā)展,面臨著愈發(fā)復雜的問題和挑戰(zhàn)。為此,省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重要論述,樹立“人為本、和為貴、家本位”的裁判理念,用新思維、新舉措主動適應家事審判工作新常態(tài)。

 

一是培養(yǎng)了專業(yè)高效的審判團隊。全省法院普遍成立了專業(yè)化的家事審判團隊,配備了熟悉家事審判的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聘請了人民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專職律師等組建了專門調解隊伍,改建、擴建了一批彰顯柔性特點的家事審判場所,打造了集案件審理、心理疏導、多元調解為一體的服務平臺,家事審判機構、團隊建設、硬件設施水平不斷提升。

 

二是建立了科學務實的聯(lián)動機制。充分發(fā)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作用,積極向地方黨委、人大匯報,爭取政府支持,與公安、司法、婦聯(lián)等單位建立聯(lián)席會議機制,織密織牢反家庭暴力整體防治網絡,出臺《人身保護令案件辦案指引》,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綜治協(xié)調、法院主抓、部門聯(lián)動、社會參與”的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和合力。

 

三是形成了符合規(guī)律的審判規(guī)則。全省法院結合各地家事審判實際,普遍制定了訴前調解、家事調查員、離婚冷靜期、案后回訪幫扶等相應的規(guī)則制度,基層法院創(chuàng)新制定了《治理高價彩禮意見》《家事糾紛案件心理疏導制度》《家事案件審判操作規(guī)程》《修復感情、挽救婚姻計劃書》等一系列符合家事案件特點的指導文件,有效化解家事糾紛、修復心理創(chuàng)傷、指導審判實踐。

 

四是探索了彰顯人性化的審判方法。革新審判觀念,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組織起草的“登記離婚增設一個月離婚緩沖期”被《民法典》吸收形成離婚冷靜期制度。強化職權探知,注重情感修復,探索創(chuàng)新了一系列更加彰顯人性化特點的柔性工作方法,使家事審判程序更好的適應家事案件特點,真正踐行了公正與效率。

 

為展示我省法院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成效,提高婦女自我權益保障能力,以司法之力匯聚引領,讓尊重婦女、關愛兒童在全社會蔚然成風,為婦女兒童撐起一片藍天。省法院連續(xù)六年發(fā)布典型案例,今年,省法院民一庭組織評選出了甘肅法院2024年“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評選,在綜合考量案情的代表性、創(chuàng)新性和社會影響力的基礎上,通過各地初評和推薦,從近年辦理的案件中推選出93個在權益類別上具有典型性、在維權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鑒性的案例,經過綜合評議,最終評選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案例”,涵蓋了女職工特殊保護、監(jiān)護權變更、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婦女隱私、未成年人撫養(yǎng)等諸多方面,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當前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這一批案例不僅在類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辦理過程和“三個效果”上具有指導性、示范性。

 

我們選擇在“三八婦女節(jié)”剛過不久向社會各界發(fā)布典型案例,旨在引導提高婦女兒童依法維權意識,提升群眾知法、懂法、用法能力,推動形成男女平等、夫妻忠誠、尊老愛幼、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觀,共同營造支持婦女兒童依法享有、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huán)境。

 

“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婦女是重要力量,兒童是未來生力軍?!边@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婦女兒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也是對我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下一步,我們將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堅決筑牢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屏障,以司法之力守護萬家燈火,促進婦女、兒童權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希望各位記者朋友繼續(xù)關心和關注法院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各項工作,提出良好意見建議。一起努力再出發(fā),使男女平等真正體現(xiàn)到經濟社會發(fā)展各領域、社會生活各方面,讓尊重和關愛婦女兒童成為國家意志、公民素養(yǎng)和社會風尚,不斷推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再上新臺階。


 

省婦聯(lián)副主席解暉

 

解暉:

 

大家上午好!感謝一直以來對我省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關心、關注和支持。

 

婦聯(lián)組織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近年來,省婦聯(lián)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lián)工作的重要論述,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積極履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兒童全面發(fā)展的基本職能,維權關愛服務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是推動源頭維權。積極參與甘肅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立法工作,健全落實法規(guī)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推動出臺2021-2030年《甘肅省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甘肅省兒童發(fā)展規(guī)劃》,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落實在法規(guī)政策制定實施全過程各環(huán)節(jié)。常態(tài)化開展“建設法治甘肅·巾幗在行動”普法宣傳活動,引導婦女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意識。創(chuàng)新培育“隴姐學法”“隴姐心語”線上普法品牌,普法音視頻瀏覽量超過800萬人次。在“三八”婦女節(jié)、“12·4”憲法宣傳日等重要節(jié)點,組織全省各級婦聯(lián)開展“巾幗鄉(xiāng)村普法行”“送法進家庭”“三八維權周”等主題普法宣傳活動千余場次,百萬余人參與。

 

二是提高維權實效。圍繞省委省政府部署開展的主動創(chuàng)安、主動創(chuàng)穩(wěn)行動,積極推動婦聯(lián)維權融入社會治理大格局。與省委政法委共同推進村(社區(qū))婦聯(lián)執(zhí)委和基層網格員雙向任職工作,常態(tài)化走訪排查重點人群及家庭49萬人次。與省民政廳聯(lián)合優(yōu)化“和合之家”服務功能,開展離婚勸和等婚姻家庭服務活動。創(chuàng)新實施的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雙百工程”,被列入2023年甘肅省十件省級法治為民實事項目。建成訴前調解巾幗工作室125個,婦聯(lián)執(zhí)委婚調工作室514個,成功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5131起。暢通信訪訴求渠道,省市縣開通12338婦女維權熱線87條,受理來電來信來訪 3421件,辦結率達98%。

 

三是服務困難群體。助力“結對幫扶·愛心甘肅”工程建設,開展“愛心媽媽”關愛行動,組織動員全省4.17萬名“愛心媽媽”結對困境兒童4.55萬人。創(chuàng)新發(fā)起“家家幸福一元捐”公益項目,募集資金近800萬元,救助3524名困境婦女兒童、1620戶困難家庭。連續(xù)多年落實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婦女“兩癌”免費檢查項目,為全省282.5萬名城鎮(zhèn)低收入婦女和農村婦女進行“兩癌”免費檢查,爭取全國婦聯(lián)專項救助資金8550萬元救助患病婦女。積極參與積石山縣抗震救災,廣泛銜接溝通,籌措全國婦聯(lián)系統(tǒng)價值1.13億元款物救援災區(qū),救助受災婦女兒童,支持災后重建,組織心理服務志愿隊伍,深入災區(qū)持續(xù)開展關愛服務。

 

此次省法院和省婦聯(lián)共同發(fā)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是大力宣傳我省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創(chuàng)新舉措。入選的十個案例,有針對性地回應了群眾關心的女職工特殊保護、監(jiān)護權變更、家庭教育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婦女隱私、未成年人撫養(yǎng)等難點熱點問題,展現(xiàn)了近年來甘肅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取得的積極成效,營造全社會尊重婦女、關愛兒童,促進男女平等良好氛圍。下一步,省婦聯(lián)將進一步履行工作職責,加強與法院等部門的聯(lián)動配合,抓實抓細婦女兒童維權關愛服務,促進婦女兒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

 

在此也希望各位媒體的朋友們一如既往聚焦基層法院和婦聯(lián)組織,聚焦婦女兒童關心關注的問題,共同營造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障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更好發(fā)揮婦女“半邊天”作用,激勵廣大婦女在甘肅高質量發(fā)展中建功立業(yè)。


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蘆晨

 

蘆晨:

 

大家好!婦女兒童健康發(fā)展是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基石。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今天新聞發(fā)布會評選的典型案例,既是全省法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的成果展示,也是今后對全省法院審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的新標準和新要求。希望此次案例的發(fā)布,對全省法院開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領作用。

 

1.楊某與某單位勞動爭議案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5年,楊某被某單位錄用,聘期三年。后楊某與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為解決楊某等人社保問題,2017年10月1日起,某公司作為派遣單位與楊某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某公司派遣楊某至某單位。其間,楊某的工資、獎金、補助一直由某單位發(fā)放,某公司繳納社保。2021年11月,因某單位崗位取消,發(fā)生勞動爭議,楊某正處于孕期,各方協(xié)商未果,某單位未向楊某發(fā)放后續(xù)工資。楊某將某單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楊某與某單位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單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楊某支付工資36355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北景竸趧訝幾h發(fā)生時,楊某處于孕期,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了楊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體現(xiàn)了法律對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通過本案的審理,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規(guī)范用工,保障婦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2.王某與潘某1、潘某2、潘某3撫養(yǎng)費糾紛案

——法檢合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經法院判決準許潘某與王某離婚。婚生未成年子女潘某1、潘某2、潘某3,均由父親潘某撫養(yǎng),母親王某每月分別承擔三子女撫養(yǎng)費至三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2022年12月30日,王某向潘某微信轉賬撫養(yǎng)費。后因三子女入學致生活開支增加,潘某一人無力承擔,經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機關依法作出支持起訴決定書,三子女要求母親王某每月增加撫養(yǎng)費。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自2023年6月起每月給付潘某1、潘某2、潘某3撫養(yǎng)費分別付至三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

 

【典型意義】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擔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隨著社會經濟條件和子女對教育、醫(yī)療等方面需求的變化,可能引起先前確定的撫養(yǎng)費金額發(fā)生變化。本案人民法院結合未成年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終支持了增加撫養(yǎng)費的主張,法檢兩院各盡其責,共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3.張某1、張某2與張某撫養(yǎng)費糾紛案

——以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履行監(jiān)護職責

 

【基本案情】

 

2021年,人民法院判決張某1與張某2的父母張某與雷某離婚,張某1由母親雷某撫養(yǎng),張某2由父親張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承擔。判決生效后,張某既不履行撫養(yǎng)張某2的義務,也不承擔張某1、張某2的撫養(yǎng)費用,二人均由母親雷某撫養(yǎng)。張某長期在外務工,在有監(jiān)護能力的情況下,未盡到撫養(yǎng)張某2的義務,不關心張某1、張某2的身心健康,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2023年1月,張某1、張某2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撫養(yǎng)費。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支付張某2撫養(yǎng)費,并發(fā)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張某多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主動增進與孩子的溝通聯(lián)系和情感交流,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定期陪護孩子,或者通過定期團聚、電話、書信、新媒介等聯(lián)系方式,及時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張某收到教育令后承諾,今后一定會承擔起認真照顧孩子的職責,讓孩子感受到來自父親的關愛和溫暖,促進孩子身心健康發(fā)展,積極履行其應當承擔的家庭撫養(yǎng)教育職責。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參與引導當事人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提供了法律依據(jù)。本案中,人民法院發(fā)出的家庭教育令,能夠督促父母積極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強化監(jiān)護意識,做好家庭教育,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關注未成年子女教育發(fā)展,主動發(fā)出家庭教育令,對離異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具有指引作用。

 

4.趙某與劉某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家庭暴力筑起“隔離墻”

 

【基本案情】

 

趙某與劉某系離婚后重新組合家庭,在婚后不到一年時間內,劉某因家庭瑣事多次對趙某實施暴力。劉某因此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三次并處罰款,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但劉某仍不悔改,繼續(xù)對趙某實施毆打、恐嚇行為。2023年5月16日,趙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劉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近親屬等。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禁止劉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劉某在趙某住所、工作地點或者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周圍200米范圍內活動。如劉某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jù)受害人的申請,及時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為家庭暴力筑起隔離墻。

 

5.劉某與張某隱私權糾紛案

——對侵害婦女隱私權的不法行為零容忍

 

【案件情況】

 

劉某與張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張某通過登錄劉某視頻號向劉某的親友發(fā)送內容為添加劉某賬號的微信信息,之后有多人在微信上添加了該微信賬號為好友。后張某登錄該賬號,建立微信群,并將劉某的親友拉入該群內。張某將其與劉某交往時拍攝的劉某私密、裸體照片等信息發(fā)送至該微信群內,散布劉某隱私,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生活。后劉某向某縣公安局報案,某縣公安局對張某以侵犯隱私權行政拘留10日。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一、責令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刪除手機內的有關劉某私密照片及視頻,停止傳播,并向劉某賠禮道歉;二、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劉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典型意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背景下,隱私權被侵害的機率更高,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因此對隱私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張某公開劉某隱私,嚴重干擾了劉某的生活,給其造成精神損害,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在判決張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外,并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xiàn)了法律對侵犯婦女隱私權行為的零容忍。

 

6.婦女聯(lián)合會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糾紛案

——父母虐待子女,婦聯(lián)申請撤銷監(jiān)護權

 

【基本案情】

 

曹某與張某婚后生育張某1、張某2。由于曹某、張某長年外出務工,張某1、張某2由其爺爺奶奶照料。2022年10月15日以來,曹某未外出務工,便和二子女一起生活。10月24日,因生活瑣事,曹某對二子女多次進行拳打腳踢,致嚴重后果,已涉嫌故意傷害罪。婦女聯(lián)合會向法院申請撤銷曹某作為張某1監(jiān)護人資格。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曹某作為張某1的監(jiān)護人資格;二、指定張某為張某1的監(jiān)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發(fā)生后,社會面影響較大,引起群眾普遍關注。婦女聯(lián)合會作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社會群眾組織,主動履行職責,以申請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之訴,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本案的發(fā)生,再次凸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努力讓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環(huán)境中健康成長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更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7.王某與李某離婚糾紛案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婚后生育長子李某1、次子李某2。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并要求撫養(yǎng)兩個兒子,由李某承擔撫養(yǎng)費。李某在國外務工,李某1、李某2隨王某在學校附近租房居住生活。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一、準予王某與李某離婚;二、李某1、李某2由王某直接撫養(yǎng),由李某每月承擔李某1、李某2的撫養(yǎng)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人確定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問題,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僅要考慮物質條件,更要考慮情感需求,法院在確定孩子撫養(yǎng)權時應尊重孩子本人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在本案審理中,法院轉變審判理念,突破一人一個孩子的傳統(tǒng)判法,通過實地走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況和成長環(huán)境,聽取、甄別、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決兩個孩子均由王某直接撫養(yǎng),并通過疏導,增進兩個孩子與其祖父母的感情,將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落到實處。

 

8.王某與李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拒不配合親子鑒定,法院推定確認親子關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王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因發(fā)生矛盾分手。2014年12月8日,王某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2015年4月29日,王某生育一女孩王某1。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王某1與李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李某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王某1與李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典型意義】

 

親子關系作為人類社會關系中最基礎的一環(huán),對于個體成長、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作用。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是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而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可以強制親子鑒定,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對方當事人拒絕配合親子鑒定,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予以推定,判決由拒不配合親子鑒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9.張某與某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妥善處理醫(yī)療糾紛,維護新生兒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王某孕期在某醫(yī)院建卡產檢,各項檢查基本正常,分娩前最后一次B超檢查時間為2018年6月6日,提示臍帶繞頸一周。2018年6月18日19時37分,王某入某醫(yī)院婦產科待產,次日凌晨2時20分王某自然娩出胎兒張某。張某的病情經鑒定,為腦性癱瘓、非肢體癱運動障礙(重度),并就張某康復費用一并予以了鑒定。張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請求某醫(yī)院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5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某醫(yī)院賠償張某300余萬元。

 

【典型意義】

 

保護胎兒及孕婦的人身健康權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xiàn)。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兒童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多次委托鑒定,主動收集證據(jù)材料,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因果關系,根據(jù)過錯程度,確定由某醫(yī)院承擔醫(yī)療賠償?shù)荣M用90%的責任,維護了患兒的合法權益。

 

10.于某子女與趙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踐行新時代馬錫五審判方式,實質性化解家事糾紛

 

【基本案情】

 

于某1系于某與王某(已故)的婚生子女。于某與王某于2015年5月自愿協(xié)議離婚,于某與王某約定于某1隨王某共同生活,位于某小區(qū)的房屋歸王某所有。于某再婚后,王某與趙某于2020年初結婚,2020年9月王某去世,其留有住房、股票、養(yǎng)老金、公積金、工資補助、撫恤金等。工資補助、撫恤金、養(yǎng)老金等均由趙某領取,王某的父母、兄弟及女兒與趙某矛盾尖銳,雙方就繼承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形成訴訟。

 

【裁判結果】

 

考慮到于某1即將上大學,需要學費,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為避免激化矛盾,采取多種調解方式,給雙方當事人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珍惜親情,兼顧各方利益,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

 

調解在解決民事爭議的同時,能夠更好地修補被爭執(zhí)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在繼承案件中,往往牽扯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爭議較大。為了切實解決當事人的現(xiàn)實困境,充分保護各方利益,尤其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求,人民法院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多疏導、化糾紛的做法,不僅讓一起矛盾尖銳的繼承案件在法律范圍內得以化解,更是讓親人之間的裂痕得以彌合,該案的順利調解是新時代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家事糾紛中的能動實踐,具有典型意義。

 

(以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